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院科研、生产、建设等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治安保卫工作条例》、《森林防火条例》、《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组建院安全管理领导小组,院长任组长,为全院安全管理工作的总负责人,分管院长任副组长,为院安全管理主要责任人,领导小组成员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院安全管理直接责任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实验林场),负责全院安全管理日常工作。
二、门卫管理制度
第三条 全天24小时值班,遵守考勤制度,做到无迟到、早退、缺勤,因事、因病离岗或请假须提前报告。经批准并确定代班人员后方可离开,不得擅离岗位。
第四条 熟悉本单位人员、车辆等基本情况,严格执行外来人员、车辆出入登记制度,出门有注销,严防闲杂人员进入院区推销业务、乱窜或作案,维护院内正常的办公秩序。
第五条 夜间非本单位职工不得进出院门,特殊情况需报请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配备合格的安全员,对办公楼、实验室、学校、餐厅、水电、车辆、消防等设施进行重点检视,如遇到偷盗、火灾等突发事件,应及时向单位值班人员、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第六条 负责所属责任区域的卫生清理。
第七条 加强门卫管理考核,年终对尽职尽责及时防止国家和人民财产受损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工作失误未尽到职责,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值班制度
第八条 工作日由院全体男职工轮流值班,节假日由中层干部值班,值班表由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值班人员严格按值班表执行。
第九条 工作日值班时间为下午16:30至次日上午9:00,节假日为下午16:30至次日16:30。
第十条 值班人员在新楼(1号楼)值班室住宿,无关人员不得住宿值班室,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保持手机畅通,不得擅离职守,如因故不能值班,须报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并落实好他人代班。
第十一条 值班人员应对院区进行不定期巡视,加强对重点部位的检查,保持与门卫、护林员、安全员的联系,发生突发事件应及时向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带班领导汇报,认真做好值班和交接记录。
第十二条 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检查值班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第十三条 值班补贴标准为工作日每晚50元,节假日每天100元。值班期间值班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如当值期间发生责任事故,将根据情节轻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森林防火与消防安全制度
第十四条 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防火方针,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全民防火意识,提高“护林防火,人人有责”的自觉性。
第十五条 配备完备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由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采购、安装与管理。
第十六条 配备合格的护林员、安全员,对重点防火区域进行定期巡查,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对护林员、安全员的岗位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森林防火期内,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成员轮流巡查森林防火情况。
第十七条 办公室或宿舍区内发生用电、用水故障时,应及时向专业人员反映,不得擅自处理。办公室和宿舍区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如取暖器、电磁炉、微波炉等)。
第十八条 加强与东善桥林场等周边单位合作,开展区域防火联防。
第十九条 当值期间遇到突发情况,要冷静应对,及时向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必要时向公安消防部门报警。
第二十条 建立森林防火与消防安全奖惩制度,对护林防火与消防安全做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将进行表彰奖励;对违反森林防火与消防安全规定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的责任。
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储运、保管、处置等严格按照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严格控制易分解、易变质、剧毒等药品的一次采购量,采购计划应由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并由有关专业人员向正规经销商采购。
第二十四条 加强危险化学品的保管,每个科研部门要明确一名危险品专管人员,并报院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一)建立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帐册,从购进、入库、领用、使用、处理等过程都必须经专管人员登记,做到帐物、帐帐相符。
(二)危险化学品必须贮藏在专室、专柜内,并按其特性分类存放,不得和普通试剂混存或随意乱放。
(三)保管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感,懂得各种化学药品的危险特性,具有一定的防护知识,并实行“双人双锁”管理、使用。
(四)进出库房,应进行严格的检查和验收。要严格检查药品包装的可靠性,是否有损坏和标签脱落的情况,凡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设法维护或更换。
(五)危险化学品保管室内,严禁烟火,定期检查药品,防止自燃、变质和爆炸事故的发生。危险品库应有必备的安全设施,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如灭火器、消防桶、黄沙等。
(六)如发现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时,应当立即报告分管院领导。
(七)使用危险化学物品的实验人员,必须遵守操作规程,严格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 使用后的危险及剧毒药品废液或残渣等要及时收集,集中存放,妥善处理,禁止自行处理和销毁,不得随意倒入下水道。需要处理的药品要和有关部门联系统一处理。
六、其他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与保密管理制度,按照林科[2009]21号文件要求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公务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按照《江苏省林业科学研究院公务用车辆安全管理与考核办法》文件要求执行。
七、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院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过去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二○一三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