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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做好2012年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发展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4-09        来源:www.jsagri.gov.cn        阅读:2565
关于做好2012年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发展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年4月1日

来源:www.jsagri.gov.cn


各市、县(市)农工办、农委(农林局、农业局、林牧业局)、财政局,省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省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今年省对部分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进行整合,在此基础上制定了《2012年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发展项目申报指南》(见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围绕实施农业现代化工程和农民收入倍增十项富民行动,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和推广应用,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加强产业整合、资源整合、空间整合,形成集中投入大格局,突出重点产业转型升级、重点区域率先示范、重点领域改革创新,为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打下坚实基础。
    二、扶持原则
    (一)突出促进农民共同增收致富,更加注重项目扶持的公平性。让财政支农项目成果惠及更多农民,让有限的财政资金扶持更多的农民从事现代高效农业。对单个农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资金规模要适度,不宜过分集中于扶持少数主体,对已经扶持过的主体原则上不再重复扶持,重点扶持没有得到过扶持的农户和列入政府优先扶持名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扩大财政资金的共享面。
    (二)突出农业科技示范推广,提升现代农业科技支撑能力。充分发挥农业科技对产业发展的引领、支撑和保障作用,在提高农业科技含量上求突破。鼓励支持农业科技人员进入农业园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促进产学研、农科教紧密结合,提高农业科技自主创新和推广示范能力。积极引导农业大中专毕业生从事农业生产,鼓励持证农民自主创业,优先扶持持证农民申报或参加建设的项目。
    (三)突出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培育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对直接从事种养等环节项目由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承担,对农产品加工、流通和种子(种苗、种禽)、专业化服务等环节项目可由农业龙头企业承担,对企业等工商资本从事种养基地建设等项目不给予财政扶持。
    (四)突出重点区域项目集成,率先建成一批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域。集中力量、整合资金、重点突破,重点支持现代农业产业园区、现代特色产业基地、农业现代化示范县、农业现代化示范镇和现代农业示范村等区域。现代农业各类项目要在重点区域集成,同一区域内强化产业链衔接,上下游配套,成为农业现代化的示范区。
    (五)突出农产品质量建设整体推进,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鼓励整体连片推进,集中建设一批农产品质量建设示范区,实现政府质量监管体系与市场主体质量控制相配套,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所有示范区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完善质量控制体系;所有项目承担主体要制定和推广农产品生产技术标准;基地农产品达到“三品”认证标准。
    三、申报要求
    (一)项目申报不得超过控制指标。今年省里继续采取因素分解法测算下达项目申报控制指标(详见附件3)。高效设施农业按照2012年目标任务(设施园艺占50%、规模畜禽占30%、农产品出口和休闲观光农业占20%)和农业增加值综合确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按照各地省级以上龙头企业数量结合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因素综合确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按照上年新增工商登记成员数、合作社成员总数占总农户的比例和2012年目标任务等因素综合确定;农村土地规模流转按照累计土地流转面积和2012年适度规模经营目标任务等因素进行分解。各地严格按照控制指标自主组织申报项目,不得超报。省里按照“资格审查、专家评审、竞争立项、扶优汰劣”的办法来遴选项目,如果申报项目质量不高或不符合申报要求,省里将扣减项目数量,相应节余指标由省里调剂安排。
    (二)项目资金整合要求。各地要根据本地优势特色产业发展规划,以农业产业园区、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农产品市场体系为载体,以现代农业产业发展项目为平台,整合各方资金,集中投入最急需、最关键、最薄弱的重点领域和环节,从品种、技术、基地、加工、流通等环节,重点扶持产业关联度大、辐射带动能力强、农民利益联系紧密、市场竞争力强的项目,扩大项目建设规模、延伸产业链,共同支持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同一主体只能申报一个项目,每个申报项目需注明项目类别:“高效设施农业”、“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三新工程”、“农产品质量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村土地规模流转”,其中高效设施农业项目还要明确所属行业类别。
    (三)加强项目前期论证。各地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项目前期论证,所有项目申报前都要认真进行可行性研究,同时严格按照项目申报指南要求进行遴选,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坚决予以淘汰,确保全部申报项目实施基础扎实、申报条件充分、预期成效显著。重大项目要实行专家综合评审机制,除评审项目申报材料外,还必须赴项目现场勘察,实地验证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项目申报条件的充分性。项目申报单位要本着实事求是和精益求精的精神,如实编报项目申报材料,充分收集、报送相关补充证明材料,严禁弄虚作假。以前年度未通过项目验收或项目审计、检查评价较差的单位,不得申报今年项目。项目一经申报立项后,省里原则上不接受项目变更申请。
    (四)做好项目绩效目标申报。为从源头上加强项目绩效管理,项目申报单位在申报《农业财政项目申报标准文本》及相关补充证明材料的同时,必须同步报送项目绩效目标。今年,明确将项目绩效目标申报与项目预算绩效目标和财政项目绩效评价相衔接,并继续作为项目立项、考核验收及绩效评价的重要标准和依据。各地主管部门要按照“科学合理、高低适度”的要求,督促项目申报单位认真填报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加强审核把关,确保项目绩效目标“申报值”不得低于省定“基准值”(详见附件4)。
    (五)项目申报程序要求。各县(市)项目由县(市)直接报省,并同时抄报省辖市农业部门;市辖区项目由省辖市汇总后报省;省级单位直接申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村土地规模流转三类项目由各市、县(市)承担此项职能的农经(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申报,其它项目由各市、县(市)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申报。所有申报项目统一行文上报,分属不同主管部门管理的项目,联合行文上报。
    (六)项目申报资料。项目申报需提供以下资料:农业(农经)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申报文件、随文报送以市、县为单位所有项目申报汇总表(见附件2)。同时按项目类别报送以下资料:
    1、高效设施农业(含设施园艺基地、畜禽规模养殖、外向型农业、休闲观光农业)、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三新工程、农产品质量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填报《农业财政项目申报标准文本》(附件5),并提供证明项目合规、合法并符合立项条件的相关补充材料。畜禽规模养殖项目如有多个中小养殖场(户)共同申报的,还需提供单个养殖场(户)建设的内容和资金补贴到养殖场(户)的详细方案。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还需以市、县为单位填报《2012年省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表》(附件6)或《2012年省级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工集中区)项目申报表》(附件7)。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项目还需填写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情况表(附件8)。
    2、农村土地规模流转项目:村(乡镇)在申报单宗土地流转面积500亩以上的补贴项目时,需要填写《农村土地规模流转清册》(见附件10),提供50户土地流转合同文本复印件。300亩以上的土地股份合作社申报补贴项目时,需要填写《农村土地规模流转清册》,提供营业执照(或主管单位批文)、30户以上土地入股协议、股权证书等相关料复印件。整个项目由市、县(市)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汇总,填写农村土地规模流转补助项目汇总表(见附件9)并装订成册上报省财政厅(1份)和省农委(1份)。
项目申报材料一式3份,分别报省农委计财处(2份)和省财政厅农业处(1份)。在报送纸质申报材料的同时,还必须通过江苏农业网(www.jsagri.gov.cn)“行政审批”栏目下的江苏省农业委员会财政支农管理系统进行申报,并将《2012年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发展项目申报汇总表》电子稿发至邮箱chenh@jsagri.gov.cn。农村土地规模流转项目不需网上申报。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为4月30日。各地财政部门需通过农业财政综合服务平台上报项目汇总表。凡不按要求进行网上申报或逾期申报的项目,省里一律不予受理。
省农委联系人:陈华025- 86263714;园艺处杨意成(设施园艺、休闲观光农业)025-86263422;畜牧兽医局华棣(规模畜禽)025-86263914;外办王辉芳(外向型农业)025-86263234;产业化处金顺明(农业产业化经营)025-86263731;科教处葛自强(农业三新工程)025-86263803;农产品质监局费新东(农产品质量建设),025-86263439;合作社处张亚平(农民专业合作组织)025-86263430;经管站王建华(农村土地规模流转)025-86263729。
    省财政厅联系人:尤兆祥(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产品质量建设、农村土地规模流转)、王芃(农业三新工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025-83633155。
附件:1.2012年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发展项目申报指南(公开)
2.2012年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发展项目申报汇总表
3.2012年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发展项目申报指标控制表(不下发)
4. 2012年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发展项目绩效指标表
5.农业财政项目申报标准文本
6.2012年省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表
7.2012年省级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工集中区)项目申报表
8.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情况表
9.2012年农村土地规模流转补助项目汇总表
10.2012年农村土地规模流转(入股)清册